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云南艺术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Arts University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云南艺术学院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统战性的群众团体,由云南艺术学院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代管,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云南艺术学院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团结留学归国人员,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我校海内外留学人员在学校建设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党和政府有关留学人员政策。
(二)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进留学人员对国情、省情、市情、校情的认知,坚定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进其对学校发展的认同和支持。
(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留学人员报效国家、投身学校发展的实践,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宣传留学人员留学报国的贡献和业绩。
(四) 吸收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表彰鼓励优秀留学人员。
(五)联系海外留学人员,拓展他们与学校联系的渠道,开展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对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海外高校、科研单位等友好交往。
(七)加强留学人员组织间的联系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八)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反映留学人员愿望诉求,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与兄弟院校的留联会联系,构建横向互通的留联会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和发展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且具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获国家留学学历认证的;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公司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公司企业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
(四)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学校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的,经会长或理事会同意,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五)从事留学人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我校居留海外有成就的留学人员,热心支持和关注学校的建设发展,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本会会员一人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经云南艺术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可成为联谊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一)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积极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团结广大留学人员,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
(四)加强与海外联系,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
副秘书长2名,理事11名。
第十三条 本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实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会内的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会议,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重要工作。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委托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留学人员中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我院从事留学人员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担任本会理事;
(七)我院担任云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理事及其以上职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即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大额项目开支需报会长会议通过后核报;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院核拨的专项经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条件具备时,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收取适当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及各二级学院、部门的资助和社会捐赠,所得款项全部纳入本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管理,接受学校财务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定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院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