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云南艺术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Arts University Non-Party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云南艺术学院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党外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全校性、联合性的群众性联谊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宣传和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过开展学习教育、联谊交友、提供服务等活动,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架设校党委和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联系、沟通的桥梁,搭建党外知识分子相互交流、成长成才的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建设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把学校办成具有国际影响和鲜明特色的国内一流高等艺术院校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本会章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云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学校党委统战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组织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联络联谊。密切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把他们
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关心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
(三)服务社会。鼓励和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 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组织会员开展专题调研、社会考察,为学校和云南省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四)搭建平台。为学校各级组织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沟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培养人才。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鼓励会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培养和举荐党外知识分子人才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以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较强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能力;
(二)未参加任何党派、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的教职工,热心社会活动,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部分民主党派成员;
(四)从事组织、人事、统战等与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密切联系广大无党派人士,积极举荐优秀人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会员加入中共以及退休、调离学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11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实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会内的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会议,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重要工作。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委托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
(五)我校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担任本会理事;
(六)在云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的我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即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大额项目开支需报会长会议通过后核报;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院核拨的专项经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条件具备时,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收取适当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及各二级学院、部门的资助和社会捐赠,所得款项全部纳入本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接受学校财务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定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